(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应分享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彩票公益金、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税后净收入、其他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的规定,编制和组织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