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8〕10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七日
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使用、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