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农业局(水产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及豫发改投资[2008]6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理的工期科学制订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二、认真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做到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管理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对实行报帐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建立资金核算备查帐,妥善收集保管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竣工决算和检查验收的审核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效益。
四、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好验收准备,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及乡镇级项目经市级初验后,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项目由省畜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落实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