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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补贴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由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超出相关比例的,应按规定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11、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收不抵支或者促进再就业补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 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各岗位的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对涉及失业保险费申报、待遇支付、促进再就业经费使用等业务时,必须实行初审、复核,二次审查,并对初审及复核情况签名。初审及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工作人员兼任。

  (四)实行办事公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经办机构职能、业务流程、办理内容及时限、经办人员等信息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凡与失业保险业务有关的原始资料及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缴费申报资料、促进再就业经费申报使用资料、失业待遇核定资料等均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立卷归档。

  对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相关设施,做到资料齐全、存放有序、备查方便。

  第九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均应纳入监督范围。

  (二)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核算严格按经办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所有记账凭证填制后,须经主管会计审核后记账。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经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记录在案。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失业保险常规待遇支出由业务部门开具有关凭证,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通知财务部门付款。属于非常规待遇支出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失业保险财务部门应至少配备财务会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会计、出纳一人一岗,各司其职。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严格按规定管理。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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