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8〕5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