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办收费〔2008〕36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永城、邓州、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建设局(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等相关情况,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814号)精神,决定建立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从2008年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相关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具体做法。每年5月底前,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含扩权县、市)的相关信息及书面文字材料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建设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两部门统一汇总后,联合上报。各市报送时,同时上传相关信息电子版。
各市2007年的相关信息,于2008年6月15日前联合上报。
三、统一上报。每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对我省上年度相关信息进行统一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提高认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是实行生活垃圾处理与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情况,为政府决策,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和收费力度,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优化城市环境提供重要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统计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确保相关信息的客观、真实。请各市于今年6月15前,将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