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和小山塘防汛保安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和小山塘安全管理,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和小山塘度汛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
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库和小山塘防汛保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库和小山塘防汛保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现有以灌溉供水为主的216座水利水库、发电为主的226座电站水库和有防汛保安任务的135座小山塘(具体名单附后)。根据调查统计,全市各类水库和小山塘中,有210座小型电站水库长期疏于管理、有128座水利水库不同程度存在病险问题,绝大部分小山塘没有正规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审批,施工管理和建后管理不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库和小山塘防汛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将现有及今后新建的所有小(二)以上水库和小山塘列入防汛保安目标管理责任范围,真正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安全。
二、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法人负责制。
1、大型水库及中心城市上游的中型水库(黄岗水库),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行政责任人,水库业主或法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2、中型水库由所在地或主要受益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行政责任人,水库业主或法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3、小型水库和小山塘由所在地或主要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乡(镇)政府的行政领导为安全行政责任人。对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所在地或主要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乡(镇)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有者(业主)或法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人进行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