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省高技术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转发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省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单位要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