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补助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省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个省高技术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补助资金的省高技术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省补助资金、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省发展改革委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 省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省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