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省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省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