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第九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