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给予的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批复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扩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高技术项目申请省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