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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制定《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 件
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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