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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3.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科学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开采计划;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的要求依法从严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优先审批设备先进、砂石利用率高、社会责任感强、信誉度好的采砂企业;跨河桥梁上下游300米范围及伊、洛河水文、水质监测断面上游8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要禁止一切采砂、挖砂和采矿作业;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纠正违规采砂,打击私挖乱采,维护采砂秩序;及时清理采砂弃料,做到弃料填坑,不起砂堆,保持河床总体平顺,水流畅通。

  4. 加强河道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在紧临居民生活区的河段、废弃水库等地方设置警示标牌,警示提醒居民不要游玩戏水,必要地段安装防护设施;对跨河桥涵安装必要的防护栏杆,栏杆损毁的要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拆除群众下河的小路便道、台阶踏步,拆除河道内私搭乱建的临时房屋、工棚,对河道内的砂坑进行必要的回填,对采砂暂时留下的砂坑要设立警示标牌,确定专人负责。

  5. 加强安全教育。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学生不私自下河、渠游泳,严防学生因下河渠游泳而发生溺水死亡事件。

  6. 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汛期要搞好气象预测预报,加强对河道的安全防范。加大对河岸沿线的巡查力度,做到及时查险排险;加强对河道内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防范。对跨汛期施工的,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安全度汛。紧急情况时,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停建,并快速疏散人员,转移建设物资,减少损失;加强对河道采砂的安全防范。汛期河道内停止一切作业,采砂机械设备撤离河滩。

  7. 加强河流生态安全管理。根据河道的纳污能力和自净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审批,实行先达标后排放,不达标不排放;依法严格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对危害堤防安全、造成河势发生较大变化、危害河流生态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批;加强河道整治,按照人水和谐的要求,兴建、修复河流生态工程。

  8. 加强组织领导。河道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力量薄弱,管理矛盾突出。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河道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落实正常的管理经费,稳定河道管理队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装备,完善执法措施,不断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河道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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