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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洛政〔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河道管理任务艰巨。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安全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些年来,肆意侵占河道、私挖乱采河道砂石、擅自修建违章阻水排水工程、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因下河游泳、游玩等原因发生溺水死亡事件也屡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河道行洪,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暴露出了河道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河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道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和规范河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堤防、桥梁、护岸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2.目标任务:加强河道防洪能力、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清除河道违章工程,开展河道安全教育,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构建和谐水利,实现人水和谐。

  三、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1. 加强河道安全隐患排查。每年汛期前,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所有河道、闸涵、泵站等工程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河道堤防险工险段、河道弃料沙坑、穿越村镇河道上的桥梁涵闸及防护设施以及河道内违章修建的挑水、阻水工程、破堤穿堤工程、倾倒的矿渣垃圾、妨碍行洪输水栽植的林木、高杆作物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分类登记,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迅速解决。

  2. 加强河道防洪能力建设。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对在河道内擅自修建或设置阻碍行洪的违章工程、设施、林木、垃圾、弃料、矿渣,凡能确定设障责任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予以清除。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河道整治规划,按照设防标准,加强河道堤防建设,切实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同时,要加强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切实加强河道险工险段的治理,保障沿河村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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