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方案,组织部署(6月23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驻朝各中省直用人单位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2、宣传动员,自查自纠阶段(6月23日-6月30日)。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组织用人单位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
3、突出重点,开展检查阶段(6月30日-7月25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4、督促整改,总结提高阶段(7月26-8月5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跟踪落实,依法处理,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期间,省督察组将对我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专项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各类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工会、妇联组织开展《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开展《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取得明显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树立一批好的典型,对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2、用人单位要提供与检查有关的用人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3、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按《
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