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的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村庄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要求;县域综合防灾、防疫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等。
(六)明确空间发展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包括各类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划定原则、管制要求和区域划分,实现空间管制的途径和机制。
(七)明确对镇、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各镇乡在城乡协调发展、村镇空间布局、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发展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落实和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包括分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促进城乡统筹和村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与实施的手段、途径等。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抗震的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和防疫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经审定的纲要成果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附有明确主要建设用地类别规模的县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应当包括(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纸一般为1:1万至1:2.5万,其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