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长远目标、基本对策和城乡空间远景布局提出安排。
第八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前,应当责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规划纲要和编制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县(市)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明确城镇化目标,规划的原则和重点;提出县域村镇合理发展与城乡空间布局调整的初步方案及其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一)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前,应当对影响本县(市)城镇化和村镇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二)依据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三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