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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8]2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镇规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吉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县级市的县(市)辖区域(以下统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县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区市)总体规划或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落实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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