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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为3%,其他类型房产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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