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7.“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表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类型标准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小车 | 60 | 35 | 25 |
大车 | 120 | 70 | 50 |
超大型车 | 180 | 105 | 75 |
摩托车 | 2 | 1 | 1 |
说明:1.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