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