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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选址应妥善考虑我市各类设施对其的环境影响,使规划的居住区能满足噪声、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应标准要求。

  (二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推动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法规规章,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依法继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与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该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90平方米,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限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合理引导自住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树立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强年度住房调查,规范房地产信息披露,引导居民进行理性住房消费;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预警系统建设,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十九)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

  不断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建设公寓、宿舍;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的住房。通过上述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三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的出台,启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十一)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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