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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3万套,建筑面积73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8.7万套,建筑面积76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8.35万套,建筑面积732.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十一)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四、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十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9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7.3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1.7平方公里。

  (十三)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3.3平方公里。5.2平方公里的商品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十四)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特区内新批用地为0.4平方公里,特区外新批用地为3.6平方公里;特区内利用存量土地为0.83平方公里,特区外利用存量土地为2.47平方公里。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特区内为0.35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35平方公里。

  (十五)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1.3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8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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