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17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进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朝阳路(人民路-解放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0.579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7371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