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此次普查的特点,结合实际,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狠抓工作落实。第二次经济普查组织协调难度大,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经济普查纳入2008年和2009年度绩效考核和政府督办内容进行管理。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履行承诺,担负起本地区的领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实现普查工作目标。
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围绕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并狠抓落实。要认真组织填报,加强审核把关,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