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组织体系,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实力
各县区政府在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形成经营与服务相结合的体制和机制。
(一)鼓励培育建设新型公司。供销合作社可参股、控股、全资经营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中的连锁配送骨干企业,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构建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重点发展日用生活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特优农产品加工营销连锁配送中心,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使企业既能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又具经营活力,既能实现快速起步,又具有在农村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深化两级联合社和基层社改革。发挥市、县区联合社的重要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并对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县区级联合社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结构优化。基层供销社要通过组建生产消费合作社、县级专业协会分会、综合服务中心等,在参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发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作用。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另行制定。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县区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同时,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需要转让使用权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职工安置;县区联合社要成立资产经营机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三)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各级有关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的优惠政策和做法,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包袱,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尽快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