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长政发〔2008〕21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设置、发布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登记、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二、严格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格做到先规划、后审批、再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没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区域、路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严格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四、严格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责任。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违法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追究批准机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撤销户外广告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违法审批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