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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全省市县级政府要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和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受灾学校如实填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申请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暨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要求,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逐级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六、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由省、市两级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封闭运行、集中支付。项目学校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单,并出具监理单位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凭资金申请表及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七、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采购程序。

  八、对捐赠人指定受援地区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

  九、市、县级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执行期间,按照工程的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款。凡未按规划实施的项目,不得予以拨款;对违反规划、出现工程质量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要立即停止拨款。

  十、实行专项资金信息披露制度。受灾市、县、区,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提前介入,对项目申报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督。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专家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定期进行检查。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学校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省级财政将专项给予奖励;对虚报灾情,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工作不力、管理不严、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浪费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陕西省中小学灾后恢复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学校
  代码
  (事业
  统计
  12位)
序号受灾市
  (县、学校)名称
在校学生数(人)灾损情况维修加固内容和资金预算校舍重建内容和资金预算
倒塌校舍形成危房维修
  加固
  建筑
  名称

  面积(m2
资金
  需求
  (万元)
重建主要内容资金
  需求
  (万元)
间数建筑面积(m2建筑名称建成年度建筑结构层数间数建筑面积(m2建筑名称建成年度建筑结构层数危房等级建筑名称建筑面积(m2建筑结构楼层数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工期
12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5262728293031
陕西省合计                        
  ××市小计                        
  ××县小计                        
  ××学校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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