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一、校舍勘察设计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或乙级。
(三)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勘察设计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工程地质、资源与环境、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勘察、规划、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
(四)近5年内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记录,项目委托方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近5年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不少于1项。
二、校舍施工图审查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筑施工图业务审查的独立法人;审查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为一类或二类。
(三)对施工图的分析、评价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本职工作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至少各有一名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近3年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项目2个或200万元以上项目4个的施工图审查任务。
(五)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无错审、漏审等情况,委托方对其审查业务和信誉反映良好。
三、校舍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筑工程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或二级资质。
(三)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校舍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七)企业近3年承揽的工程中获得过省级或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八)企业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无不良记录,施工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
(九)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所承建的校舍非法分包或转包;承担合法分包的劳务企业,必须要有符合工程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资质证书。
(十)总承包企业10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十一)总承包企业承建校舍的项目经理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并且项目班子齐全,必须配备有项目副经理(持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其中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四、校舍工程监理机构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独立法人;监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监理机构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三)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类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0人。
(四)严格执行监理项目部从业人员上岗制度,工程项目监理组成机构中的项目现场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应专业配套,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
(五)监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监理机构有必需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监理机构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近5年来没有违规监理或因本机构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
附件3: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5·12汶川地震”后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及有关部委的补助资金;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等。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灾倒塌学校恢复重建;受灾学校D级危房重建;受灾学校C、B级危房加固维修;受灾学校设备仪器添置;受地震灾害影响其他须重建项目。
三、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控制、因素分配、项目管理、专项监督”的管理办法。
四、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根据受灾县(区)受灾学生数、毁损校舍建筑面积、地震烈度等灾情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结合各市、县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分市、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控制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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