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的使用。
严格执行《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定额原则,采取“规划控制、因素分配、项目管理、专项监督”等措施,做好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与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编制预算,重点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在年度预算中对受灾学校恢复重建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按照项目下拨资金,坚决杜绝无项目下达资金的现象。二是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各县(市、区)要设立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账户,各级建设资金下达后,进入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开支,确保全部用于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三是设备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配备的设备、器材等按性质分类,由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
六、恢复重建的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暨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朱静芝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全省受损学校的排查工作、审核各地受损校舍情况;指导全省灾区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和总体规划的制订和编制;督促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恢复重建学校建设相关规费减免政策;对全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全省各地、各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绩效,研究和协调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同志兼任。全省有关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省政府重点是规划和统筹,市级政府重点是协调和指导,县级政府重点是组织和实施。县级政府作为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实落实工作任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
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合同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四项制度建设。全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后予以公布实施,年度计划严格按规划编制,项目分年度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依照单位准入制度等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审查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招标,其中,完全小学的招标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市级要加强指导监督。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并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在此基础上报县、市两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项目从规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三)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长效的维修管理机制,设立学校校舍维修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按时足额下拨到学校。修订完善我省各类学校建设标准,提高校舍抗震设防标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针对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制定并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将各类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考核。建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和重点项目在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公布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增强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1.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2.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3.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灾后中小学(以下简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工作,急受灾中小学之急,想受灾中小学之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支持政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二、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的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调剂使用存量土地,尽量避开占用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省地。对灾后因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重新选址恢复建设的中小学,由县级教育部门牵头,同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选址、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重建选址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审定的受灾中小学校舍恢复重建用地可先行建设,后补办用地有关手续。
三、农村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占用耕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对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学校所在村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规划布局和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由学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划基本农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制镇以上地区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征用土地的,补办用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同类情况,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涉及补充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本乡(镇)区域内补充,免缴耕地开垦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补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予以免缴。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阻碍和干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工作。受灾中小学重建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借受灾中小学重建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凡发现有借用名义违法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收回土地。
附件2: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