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撤销部分机动车违章拖车收费、停车保管收费的通知
(洪价经字[2008]21号)
南昌市洪安服务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
九十三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此 ,我局原下达的文件“关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拖车费、停车保管费标准的批复”(洪价费字[2001]014号)、“关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拖车费、停车保管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洪价费字[2001]56号),其中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