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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656号)


江西省公安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其收费标准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按60元/人/次收取,不同车型按同一标准收取。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300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250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50元/人/次收取;其他机动车(C3、C4)按150元/人/次收取。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400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350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200元/人/次收取;其他机动车(C3、C4)按200元/人/次收取。

  二、增驾考试:按所赠驾的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

  以上考试(含增驾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并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再次重新申请同一车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时,应予免费。考试顺序按规定科目依次进行,申请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考试或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而无法参加下一次科目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回未考科目的考试费用或按考试科目顺序依次收费。

  三、上述机动车考试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及实际操作等内容的培训并确保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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