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过错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举报电话记录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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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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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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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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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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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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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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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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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纪检
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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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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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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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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