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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过错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举报电话记录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举报人姓名

职务

是否纪检

监察对象

被举报人单位

内容摘要: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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