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与投诉请求、被投诉人申辩和事实与理由、调查取证情况、调查的事实以及拟处理结论意见。对于终止审查的,应当写明终止审查的原因。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主管局长的签批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结论:
(一)投诉事实和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规定,视情况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
(二)投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
(三)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纳税服务投诉,且投诉的事实与理由成立的,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由投诉处理机关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终止投诉调查的,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
(五)由于制度性缺欠造成纳税服务投诉,且投诉事实与理由成立的,依法修改或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的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处理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论送达或者口头告知投诉人。对于匿名投诉或者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可注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受理投诉复核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内容重新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复核结论,告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自收到投诉处理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全部的投诉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对市局组成部门、各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个人的绩效管理,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处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受理或作出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