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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监察室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基层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单位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定期开启意见建议箱或查阅意见簿,收集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

  (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
  (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定期报告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办事机构除承担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助、监督和检查基层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及基层局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公开纳税服务投诉制度、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办事机构的联系方式,方便投诉人投诉,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各办税服务厅要指定专人负责意见薄的收集整理,按照市局《关于规范全市地税系统对纳税人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洪地税发〔2007〕369号)要求,做好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接受的各类纳税服务投诉,应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投诉事项移送到专门办事机构。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市局办事机构受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基层局办事机构受理对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八条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

  书面投诉指包括服务对象在意见簿留言,或用信件、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诉的,以投诉处理机关收到的投放到南昌地税网站“服务投诉”专栏和电子邮件信箱的投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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