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248号)
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举报电话记录》格式;
2、《信访办结呈批单》格式
3、《信访件登记一览表》格式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工作的透明度,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 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平、无偿、效率的原则;
(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的原则;
(三)统一受理的原则;
(四)认真负责,诚恳热情的原则;
(五)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