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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检测、安全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法依规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工作,对其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单列,计入工程总造价,上述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作为发包和承揽施工任务的优惠条件,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及建设工程进度的要求,直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施工安全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有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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