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风雨天气、度汛、冬季施工安全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6、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7、项目法人应当将建设工程中的专项或大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8、项目法人应当在专项或大型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9、项目法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成果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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