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排除;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九)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举报;
2、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3、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综合监管,督促指导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促进建设工程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一)各级安监、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源头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