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建发[2008]101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徐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按程序随机抽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