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政发〔2008〕11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
(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
(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条 《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居概况,包括本村居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面积,村居现状用地面积,人口,户数,年龄结构,人口自然增长分析及人均收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