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实行定期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二)建设电话、电脑、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各县区要开通农业科技服务热线电话,建立农业科技服务网站,在当地电视台设立农业科技固定栏目。以县级农业科技服务网站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尽快建立电话、电脑、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利用电脑网络采集发布农业科技信息,利用电话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咨询和专家远程解答服务,利用电视媒体制作、播放生动形象的农业科技电视节目。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县办县管,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人和事管理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科学核定编制。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燉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不得超编配备人员,不得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位,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用人制度改革,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完善考评制度,探索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其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