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10号),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收费。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代收费用。学校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得组织代办其他学生商业保险。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并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五)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