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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监察局等关于2008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加大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对2007年秋季及以后录取的符合“三限”原则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四)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五)继续做好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在明晰学校资产性质、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清理规范,到2009年底全部完成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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