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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山区产业发展应坚持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发展之路,立足服务首都市场,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在坚持淘汰关闭影响环境的产业、企业的基础上,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积极推动城区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向山区的流动,推动山区产业融合和互促发展,加快建立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增强发展后劲,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绿色加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引导传统种植业、非规模化养殖业、采矿业、服装业等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积极探索包括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适宜的浅山地区的发展。
  限制基础化工、传统建材等高污染行业和高耗能行业,逐步关闭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业。
  (2)充分考虑山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筹划山区的经济发展。遵循自然规律,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形成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
  (3)按照有利生态,突出特色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矿山关闭后的替代产业,由资源开采型向生态友好型的方向发展。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山区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增强政府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山区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5)产业布局与镇村建设相互依托,镇村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适宜空间。在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再扩大的原则上,通过盘整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的空间。
  (6)山区农民增收来源于产业发展、生态补偿和人口调整。规划继续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和受益人群。山区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来源于山区经济发展、山区产业发展和山区农民发挥自身主体作用。
  第12条 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平原对山区、浅山对深山、城镇对乡村的带动作用以及交通对建设的引导作用,促进山区城乡建设空间有序发展。
  (1)平原带动山区
  发挥平原对山区的辐射作用,特别是浅山区,受平原中心城与新城的辐射强,规划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
  (2)浅山带动深山
  深山区受浅山区和新城影响较大,在与邻省市交流、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城镇带动乡村
  打造山区重点城镇,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策略,引导山区村庄建设用地通过城镇化整理、搬迁安置等措施进行合理重组。
  (4)交通引导发展
  依托交通走廊,重点发展交通干线与交通枢纽地区的镇、村,并协调好镇、村建设区与交通线路的相互关系。
  第13条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1)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山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山区镇、村职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山区信息化建设。
  (2)交通基础设施
  以日常出行、旅游交通和货运交通为重点,充分协调中心城、新城与山区之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与方法,为山区居民提供安全、可达、方便的交通条件,打造符合山区特点的可持续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山区“村村通公交”。结合景区规划,建设高品质的生态旅游交通系统。
  (3)市政基础设施
  完善山区小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快供水和水源地的建设、民俗旅游村和乡镇中心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建设。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生态村落模式建设,实现低排放、低能耗、节能保温、乡土材料利用、循环再生资源利用以及对自然能源的利用,逐步建立符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体系。
  (4)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针对山区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做好山区防洪、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山区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的防治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完善消防队、站的配置与建设,提高山区小城镇消防能力。规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的农户搬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搬迁规划布局和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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