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继续坚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
(1)有利于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山区作为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保障首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
(2)有利于山区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山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进山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有利于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发挥山区人民的主体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具有山区特色的产业,加快山区农民增收步伐。
第3条 编制重点
(1)摸清山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关注山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为山区生态质量提高和山区建设安全提供保障。
(2)充分考虑山区城乡建设的限制性和适宜性,合理安排山区产业及乡镇、村庄建设的空间布局,为区域政策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3)协调山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安全设施的配置与发展,落实山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4)本规划侧重综合协调各类规划,为下一层次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第4条 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
(1)山区发展面临政策和经济的重要发展机遇。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山区的经济发展连续增长,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平原支持山区力度的逐步增强。
(2)生态保护奠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山区产业类型逐步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力度不断加大。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水平有待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环境友好型的都市型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发展与首都整体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3)山区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物生境多样,人文古迹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是全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4)山区自然灾害多发,对城乡建设和活动具有较大的限制作用。
(5)镇村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规模效益与集聚效益,不利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6)长期以来由采矿、建设、旅游等开发活动带来的山区生态破坏不容忽视。
第5条 基本依据
(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2)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
(3)行政规章
·《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
·《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