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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规划》对统筹本市山区区域协调发展,落实功能定位,加快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落实,确保首都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
(2006年-2020年)
文本 图集



2008年5月

文本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3条 编制重点
  第4条 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
  第5条 基本依据
  第6条 规划范围
  第7条 规划期限
  第二部分 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一章 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第8条 功能定位
  第9条 发展目标
  第二章 总体策略
  第10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
  第11条 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
  第12条 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第13条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第三部分 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
  第三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15条 人口规模
  第16条 人口引导
  第17条 人口结构及素质
  第18条 用地规模
  第四章 城乡建设的协调与引导
  第19条 城镇空间布局
  第20条 山区城镇结构
  第21条 山区村庄建设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第二节 生态修复与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第六章 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29条 文化传承与多样性保护策略
  第30条 文物保护单位
  第31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32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33条 名木古树
  第七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第34条 第一产业
  第35条 第二产业
  第36条 第三产业
  第37条 山区产业布局的空间指引
  第八章 公共设施的配套与引导
  第38条 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
  第39条 教育
  第40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
  第41条 科技、文化、体育
  第42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第4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
  第44条 邮政
  第九章 交通体系的协调与发展
  第45条 山区公路
  第46条 公共客运
  第47条 货运交通
  第48条 旅游交通
  第49条 山区铁路
  第十章 市政设施的协调与发展
  第50条 水资源与供水系统
  第51条 雨水排除及雨洪利用系统
  第52条 污水处理系统
  第53条 能源供应
  第54条 信息
  第55条 环卫
  第十一章 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第56条 山区防洪
  第57条 山区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
  第58条 山区防沙治沙
  第59条 山区城镇消防
  第60条 山区森林安全防灾减灾
  第四部分 规划的实施
  第61条 强化基础工作
  第62条 深化创新政策
  第63条 健全实施机制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总体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实现地域全覆盖;统筹综合已有各专项、专业规划,形成统一的规划平台,明确山区空间布局,保证山区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格局。2006年底,市规划委会同15个相关单位和7个相关区县政府,在深入了解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意愿及需求的基础上,分析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综合汇总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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