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应诉的有关规定,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机关必须至少确定1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专门人员,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15.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6.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制定防范、解决社会矛盾的相关规定,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梳理,及时化解。
四、加强组织领导
17.明确领导责任。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县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具体规划和安排部署。
18.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学法计划,定期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安排4次领导集体学法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及任职期间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
19.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20.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4次集中学习培训,并为其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创造条件。
22.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本级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制度以及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案件处理的制度,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政府出庭应诉的制度。根据本级政府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