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东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决策实施前,应经过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2.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根据跟踪反馈和评估的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体制,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决策责任。
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查制度。文件草案提交集体研究前,由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核。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及时在适当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行政措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5.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